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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手卷走信用卡 提取现金触刑罚

  发布时间:2012-05-31 08:52:54


    商丘法院讯 张义在储蓄所办理业务时,顺手卷走马某遗留的信用卡,并分四次提取现金20000元。5月30日,睢县法院审结了此案,以信用卡诈骗罪判处张义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2年3月19日17时许,马某在睢县邮政局建设路储蓄所办理业务时将其新办的银行卡遗留在储蓄所内,在马某后面办理业务的张义顺手将马某遗留的银行卡拿走。张义于当晚21时许在睢县中心大街睢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自动取款机上分四次,从马某的银行卡内取走现金20000元。案发后,20000元现金已全部追缴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张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拾得他人信用卡之后冒用他人信用卡骗取现金,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鉴于本案案发以后张义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退赔骗取的钱财,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本院在对其量刑时予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张义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依法对其宣告缓刑,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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