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5月18日,夏邑县法院审结了一起挪用资金案件。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0年7月至2011年8月间,被告人杨某在任上海某药业公司夏邑区域经理期间,将销售给湖北省某农资公司、石首市某农资门市部、荆门市某农资门市部、嘉田县某农资商行的等农药款共计28万余元挪归个人所用。案发后已归还本公司193150元。同年12月28日,被告人杨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刑拘,2012年1月21日,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对其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杨某认罪态度较好,已退还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