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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盗窃法律不容 系累犯从重处罚

  发布时间:2012-05-31 09:29:38


    商丘法院讯  5月28日,永城市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依法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董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经查明,2011年7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董某窜至永城市演集镇一长虹电器门市部内,以买电脑为由,用事先准备好的冥币掩人视线,将店主闫XX的联想电脑盗走。逃跑途中被抓获,该电脑经永城市物价认证中心鉴定价值3600元。案发后,被盗物品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被告人董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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