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夏邑县法院办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构建长效机制,坚持以快速维权、案结事了为原则,通过强化“三个意识”,做到“三个到位”,切实加强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的办理工作。
原告张某于2009年至2010年期间在被告郑某的窑厂干活,双方于2010年4月2日结算,被告郑某欠原告张某工钱8085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1年偿还原告1000元,现下欠工钱7085元,被告拒绝偿还。
2012年3月15日张某来到了夏邑县孔庄人民法庭通过法律手段向被告张某主张权利。孔庄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电话联系了被告郑某,通过法理情理的讲解,将心比心的思想教育,被告郑某仍不加理睬,无视法律的存在。为此,夏邑县法院于2012年4月5日作出判决:被告郑某偿还原告张某工钱7085元。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及时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