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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索债务拘他人 要债不成反领刑

  发布时间:2012-06-01 09:18:06


    商丘法院讯 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之事,可是因索款心切,采取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手段逼迫还钱,就是触犯了刑律。5月7日,被告人王某被永城市人民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1月30日晚上10点钟左右,某食品改良剂厂副厂长刘某带领云某、王某等人,为索取债务将魏某夫妇绑架到一废弃加油站内非法拘禁达两天两夜。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伙同多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王某能够自动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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