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5月28日,虞城法院站集法庭充分行使释明权,抢抓调解时机,成功调处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
2011年12月,高某与原告王某签订借款合同,向其借款人民币20000元,由李某作担保人。由于高某未按期归还欠款,原告在寻找高某无果后直接将担保人李某告上了法庭。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发现原告只把借条上的担保人李某告上法庭,却未向借款人高某主张权利。虽然原告只起诉担保人也符合法律规定,但为了更好地了解案情,便于下一步工作开展,承办法官向原告详细地询问了其中原委。原来,原告在起诉前也多次到借款人高某住处寻找被告,但均未找到。为了减少诉累,尽快实现自己的权益,原告选择了只起诉担保人李某。
担保人李某收到应诉通知书后情绪显得异常激动,表示自己能找到借款人高某并可以带他到法院协调处理此事。在得知这个消息后,承办法官迅速联系原告,告知高某已经在来法庭的途中,并向其释明可以依法将借款人高某追加为被告。原告在了解相应法律程序后迅速写好追加被告的书面申请并来到法庭参与调解。调解过程中,借款人高某表示自己没有按期还钱是因为前段时间生意经营不善,亏损严重,并承诺与原告约定一个期限按期还款。
由于承办法官抢抓时机,巧妙调解,整个案件处理不到1天时间便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