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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借据起争执 辨真伪解纠纷

  发布时间:2012-06-04 09:25:01


    商丘法院讯 被告钱某某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按借款人张某要求重新打了欠条,但未及时收回原来的欠条。在还款日期到期后,张某以两份借条为证据将钱某某告上法庭。2012年5月22日,虞城法院依法对该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最终认定该两份借条为同一笔借款,在此基础上促成原被告当庭达成了调解协议。

    被告钱某某因经营所需于2010年9月8日向原告张某借款10000元,并打下欠条一张,约定半年内还清借款。2011年4月12日,被告钱某某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其应原告张某要求,另行打下借条一张,借款金额仍为10000元,借款期限推延至2011年10月12日,但钱某某却未收回于原来所写的欠条。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钱某某未按约定归还借款,原告张某于2012年4月18日以钱某某欠其借款20000元未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承办法官经开庭审理后认为,被告钱某某于2010年9月8日日向原告张某借款10000元,双方均无异议,应予以认定。钱某某主张2011年4月12日所写欠条与上述欠条借款数额一致,实为同一笔借款,而张某虽然主张是两笔不同的借款,但张某在较短期限内没有收回借款反而继续出借有违常理。后经承办人员耐心细致的辩法析理及做当事人的思想工作,原告张某终于承认两份欠条实为同一笔借款的事实,其以两份欠条同时起诉目的是促使钱某某尽快偿还借款。在对借款数额予以确定后,承办法官加大调解力度,双方当事人最终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被告钱某某同意于一个月内偿还原告张某借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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