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酿成事故,当场将行人撞死,事后积极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5月1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1年11月17日16时许,被告人刘某驾驶豫N*****号货车沿夏会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会葶北街时,将行人李某撞倒在地,轧住胸腹部,致其身体离断,当场死亡。肇事后,被告人刘某逃逸。同年11月30日,被告人刘某即向公安机关投案被刑拘。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经调解,被告人刘某一次性赔偿死者李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一切费用230000元,李某亲属不再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且肇事后逃逸,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刘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受害人亲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等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