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在第一次盗窃得手后,尝到甜头的被告人邵某又伙同他人在同一地点再次盗窃作案,不料被他人发现,一人被当场抓获。5月18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邵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邵某初中辍学后,无所事事,便打起了盗窃他人的注意。2010年9月份,被告人邵某伙同李某(另案)窜至夏邑县城新兴商业街某小区,盗窃电动车两辆,价值3250元。第一次得手后,被告人邵某便有了“经验”,“贼胆”越来越大。事隔不到一个月,又于同年10月11日,再次伙同李某来到同一地点盗窃时被他人发现,李某被当场抓获,邵某逃跑。2011年8月1日,被告人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刑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等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