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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人截留彩礼款 不当得利应返还

  发布时间:2012-06-05 17:10:54


    商丘法院讯 5月24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不当得利判决媒人万某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将截留冯某的彩礼款11000元返还给李某。

    2010年9月,李某与冯某经媒人万某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李某委托媒人万某将11000元转给冯某作为订婚彩礼。后李某与冯某因性格不合双方解除婚约,李某起诉冯某要求返还彩礼款11000元。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冯某对李某主张的11000元彩礼款不予认可,李某申请万某出庭作证,可万某以各种理由推辞不愿意作证。无奈之下,李某申请追加万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法院通知万某应诉后,经李某、冯某及其家人与万某三面对质,万某不得不承认李某托其转交的11000元彩礼款没有转交给冯某。

    虞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李某委托万某将11000元转给冯某作为订婚彩礼,可万某未将该款转交给冯某,在李某与冯某解除婚约关系后,万某也未将该款返还李某,万某取得该款属于不当得利。李某要求万某返还该款,合法有据,本院应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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