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把规范缓刑适用条件和范围作为加强刑事审判管理、提高审判质量、维护法律尊严、彰显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重要环节来抓,收到了明显成效。今年1至5月份,共适用缓刑48案59人次,无一抗诉,无一上诉,无一申诉,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是明确范围,统一标准。重点在盗窃、故意伤害、交通肇事、醉驾四类案件中规范缓刑适用的条件。在严格遵守刑法关于缓刑适用规定条件的基础上,制定了《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关于缓刑适用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统一缓刑适用的量刑标准,规定下列六种情形可以适用缓刑:未成年人轻微刑事犯罪;盗窃等涉及财产刑的轻微刑事犯罪;交通肇事等过失犯罪且情节轻微的;致人轻伤或过失致人重伤,被告人积极赔偿并得到被害人谅解的;醉驾情节轻微、血液酒精浓度不超过0.8mg/ml、没有造成人员、财产严重损失的;具有自首、立功表现的过失犯罪、中止犯罪、从犯以及因防卫过当、紧急避险等构成犯罪,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
二是规范审批程序。为了防止滥用缓刑,杜绝法官办理关系案、人情案和金钱案,为当事人开脱罪责,规避处罚,获得缓刑,该院明确规定,凡涉及判处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案件,庭长必须终身负责,全案审核,严格把关,签署意见,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提交审委会研究。
三是自觉接受监督。适用缓刑、管制等非监禁刑的案件,必须有人民陪审员参审;判决后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将生效的裁判、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罪犯居住地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并将被告人的基本情况、犯罪事实、量刑依据与标准在法院网站上发布,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四是及时回访帮教。对判处缓刑、管制的案件逐一登记造册,及时回访,详细了解当事人在改造过程中的现实表现,教育和引导他们珍惜改造机会,防止重新犯罪。同时加强与亲属、社区等基层组织的联系,及时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遇到的实际困难,以社会的共同关爱增强他们改过自新的信心和勇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