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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中院监外公开开庭审理全雄伟和吴子超减刑案

  发布时间:2012-06-08 14:58:30



庭审现场


商丘中院副院长崔海林担任全雄伟减刑案审判长


刑罚执行机关向法庭出示证据


全雄伟对证据进行质证


法律监督机关人员出庭监督


旁听

    商丘法院讯 6月8日上午,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在监外公开开庭审理罪犯全雄伟和罪犯吴子超减刑案,并当庭宣布审理结果。这是河南法院系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保障罪犯人权,推行阳光司法的又一大胆尝试。监外公开开庭审理减刑案件并当庭决定不予减刑系全国首例。

    罪犯全雄伟,男,1981年8月9日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五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全雄伟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1998年6月26日19时许,全雄伟与张某某在南阳医学职业高中学校96一班教室借凳子时与该班学生杨某某发生口角,引起厮打,厮打中全雄伟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朝杨左胸、右腹部各刺一刀,杨被刺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全雄伟犯罪时系在校学生、未成年人,原判附带民事赔偿款7000元已全部履行。

    商丘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罪犯全雄伟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连续3次受表扬,并被记功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全雄伟减刑,确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员对上述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同步监督等程序。

    罪犯全雄伟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鉴于罪犯全雄伟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系在校期间因生活琐事与同学发生纠纷,引发本案。犯罪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全部履行了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服刑期间,真诚悔罪,认识到所犯罪行给社会、家庭造成的严重危害。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全雄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罪犯吴子超,男,1976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在河南省豫东监狱服刑。

    罪犯吴子超于二〇〇四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〇〇七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二日又被淮阳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淮阳县人民法院认定,2008年6月至12月间,被告人吴子超伙同他人在周口市、西华县等地实施盗窃作案6起,盗窃超市内烟、酒、食用油、衣服等物价值人民币117504元。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子超系主犯,且系累犯。

    商丘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刑罚执行机关对罪犯吴子超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邀请驻狱检察员对上述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同步监督。

    罪犯吴子超在服刑期间虽受一次表扬,一次记功,但还被记过处分一次。而且2004年第一次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出狱后不满两年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2009年又因犯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后两次犯罪均构成累犯。犯盗窃罪入狱后不久,又违反监规,殴打他人被记过处分一次。综上,罪犯吴子超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尚达不到法律规定的确有悔改表现的减刑条件。根据其三次被判刑和两次累犯的情况,需要继续在监狱深挖犯罪根源,认真改造世界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吴子超不予减刑。本决定在宣判后五日内送达。

    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判的两起减刑案件,通过河南法院庭审直播网进行了直播,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省人大常委马书龙、张新中,省人大代表尹志国,省政协委员冯军义,省检察院、省监狱管理局和新闻记者以及部分群众旁听了庭审。省法院副院长袁永新带领全省各中级法院分管减刑假释审判工作的副院长和审判监督庭长观摩了庭审全过程。

    有关庭审实况视频详情网址:http://ts.hncourt.org/video/detail/court/856/id/22105;http://ts.hncourt.org/video/detail/court/856/id/22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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