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为亲上加亲,一对亲表兄妹在父母及其亲属的撮合下喜结良缘,后表妹起诉要求宣告婚姻无效,2012年6月7日,睢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
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系姨表兄妹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份在隐瞒真相的情况下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女儿。后双方在共同生活中经常发生矛盾,原告于2009年因与被告生气外出,双方开始分居。2012年3月1日原告走进法院,要求宣告原、被告的婚姻关系无效。
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第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原告与被告是亲表兄妹关系,系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婚姻法规定的禁止结婚的情形,故原告与被告的婚姻关系属无效婚姻,无效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自作出结婚登记之日起就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以上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