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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幼女仍同居 违法犯罪陷囹圄

  发布时间:2012-06-12 10:08:33


    商丘法院讯 在高科技时代,网上谈恋爱已属常事。可是,夏邑县农民王某在明知女网友尚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同居,最终受到了法律的惩处。6月11日,被告人王某因强奸罪被睢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11年7月份,被告人王某在网上与睢县女孩闫某某(1998年7月出生)认识。2012年1月11日夜,二人在睢县县城一宾馆内发生了性关系。次日,被告人王某将闫某某带回夏邑县家中。2012年1月25日,被告人王某在明知闫某某不满十四周岁的情况下,再次将闫某某带回自己家中,并多次与闫某某发生性关系。

    法院经审理认为认为,被告人王某明知闫某某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被告人王某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已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因此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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