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刁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法院判处缓刑后,又在酒后驾车故意撞伤他人,结果将自己送进监狱。6月1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刁某有期徒刑三年,原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部分撤销,合并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
2012年1月2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刁某酒后驾驶豫N***号轿车,途中停下车问路时与刘某发生争执,引起厮打,被人劝开。被告人驾车开走有五六米远又快速掉回头,将站在路边的郭某撞倒,李某撞伤。在向前行驶十五六米远时停下,在倒车时将刁某某和刘某某撞伤。经法医鉴定,刁某某的伤系轻伤,李某和刘某某的伤系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刁某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11月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刁某酒后驾车故意撞伤他人,致一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刁某在缓刑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