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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调解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发布时间:2012-06-19 10:13:15


    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在当事人双方自愿、合法的原则下,查明事实、分清是非,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而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审判实践中,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进而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案件日趋增多。但是,由于目前对民事调解书的制作没有统一的规范和要求,致使各地制作的调解书格式不尽相同。尤其是调解书结尾部分的表述,也呈现出不统一的情况,大体有以下三种不同写法:一是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结尾,二是以“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结尾,三是以“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结尾。

    纵观上述三种情况,不难看出:第一种表述的含义是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的确认,不代表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第二种表述的含义是当事人对调解协议发生法律效力起始时间点的一致性,而法律并未赋予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从诉的根本意义上讲,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及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对诉讼实体权利的处分所达成的合意,协议本身并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严格地讲,法院出具的上述两种调解书,都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只有当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得到法律的认可,并被确认在调解书中,且调解书送达全部案件当事人以后,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含有执行内容的调解书才能作为依法强制执行的依据。

    笔者在此需要强调的是,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方式,促使当事人互相谅解、进而达成协议,以调解方式结案,发生法律效力、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是方式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而不是当事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或调解协议。所以,在调解书结尾部分,应当统一为“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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