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6月19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结一起抢劫案件,判处被告人石某有期徒刑一年,罚金3000元。
经该院审理查明,2007年8月26日夜,被告人石某伙同罗前进、于某(已判刑),石一某(另案处理)预谋后,到睢阳区南湖湖滨公园持木棍对在此散步的盛某和女友高某进行殴打,致盛某受伤,后抢走盛某和高某的手机一部、现金100余元。在逃跑途中,当行至南湖西小花园处,又对在此散步的江某某进行殴打,抢走江某某500余元现金。后四被告人将抢得的现金伙分挥霍。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石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石某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减轻处罚,犯罪后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