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现年26岁的刘福昌,是虞城县芒种桥乡梁庄村农民,曾因盗窃罪于2010年4月被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可此人刑满释放不知悔改,可谓贼心不死,出狱后满打满算10个月,又“重操旧业”。2012年2月29日,他又因涉嫌盗窃罪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虞城县人民法院6月上旬公开审理了此案,刘福昌再一次面临着8个月的有期徒刑。
该院查明,2012年2月11日20时许,被告人刘福昌在虞城县城关镇化工路盗窃安顺祥牌白色电动三轮车一辆。经评估,该车价值1720元。
该院审理后认为,刘福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又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鉴于其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被盗物品被追回,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刑法规定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