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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甩人致轻伤 触犯刑律法不容

  发布时间:2012-06-26 09:20:35


    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李某因碎小事与人发生争执,开车将人甩伤,致人轻伤,一时冲动付出了代价。6月2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2011年1月28日,被告人李某等人开轿车到一路口时,因方便将车停在路中间,赵某的三轮车行驶到轿车跟前时,因怕碰到轿车,遂上前将轿车观后镜用手搬了一下,引起李某不满,双方言差语错引起厮打,赵某即打电话叫来张某,被告人李某怕被打欲离开,张某见状趴在轿车引擎盖上,李某开车行驶400米远将张某甩下,致使张某右腿距骨骨折。经法医鉴定,受害人张某的伤情为轻伤,赵某的伤情为轻微伤。同年5月23日,被告人李某与受害人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二受害人经济损失85000元,得到了受害人谅解。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且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受害人谅解,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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