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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年前盗窃潜逃 投案自首从轻处罚

  发布时间:2009-06-09 12:43:05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6月9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特殊刑事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杨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

        2009年3月14日,虞城县公安局接待了一名自称批捕在逃17年的杨某(1966年出生),杨某投案称17年前曾伙同他人参与过盗窃犯罪,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2年12月至1993年4月间,被告人杨某伙同其姐夫田某(已判)在虞城县及商丘县交界村庄分四次盗窃猪、羊等财产。经评估被告人杨某参与作案的财产数额为3640元。案发后田某被抓获,被告人杨某批捕在逃至山西矿区生活。在今年河南省开展的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威慑下,被告人杨某在家人的劝说下,主动投案,接受司法机关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杨某的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施行以前,根据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应对被告人杨某适用1997《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杨某自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又鉴于被告人杨某在17年中表现良好,没有违法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决定对其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宣判后,被告人杨某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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