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6月15日,虞城法院对一起寻衅滋事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侯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5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侯某伙同他人在一饭店喝过酒后行至虞城县城关镇胜利路中段时,因乘车问题便无故辱骂、殴打出租车司机平某,致使平某右手第五掌骨骨折及身体其他部位多处受伤。经虞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平某之损伤为轻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侯某等人赔偿平某10万元,并取得谅解。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侯某伙同他人在公共场合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侯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又系初犯并能真诚悔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