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同居三年的何女与张男生育一子后,解除同居关系的何女为了不满两周岁儿子的抚养费,向法院起诉为逃避抚养义务否认亲生的张男。2012年6月28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非婚生子张小男由何女抚养,被告张男支付非婚生子张小男18周岁前的抚养费26416.12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9年6月12日按当地风俗举行结婚仪式,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0年4月,生育一子。因张男多次当面否认张小男为其亲生子,何女遂与张男解除同居关系。为索要张小男的抚养费,何女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小男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负担抚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否认张小男为其亲生子,并向法院申请做亲子鉴定,但其不配合法院鉴定机构的选取,致使鉴定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故应视为被告放弃鉴定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规定,应推定张小男为原告何女与张男所生。因张小男一直遂原告生活,从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角度,应由何女抚养。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同等的权利,故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的张男应依法支付张小男18周岁前的抚养费。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