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当时年龄小,不懂法,上路抢劫,做错了事,今后一定好好做人。”尽管被告人周某在法庭上后悔不已,但法不容情。6月21日,虞城县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三年。
1989年5月15日夜11时多,夏某和郭某开着解放牌去新乡运蒜苔,车行至商永公路虞城县道口蔡庄东时,被周某等人拦住去路。周某等人掏出匕首,架在两人的脖子上,把两人身上仅有的245元抢劫一空。
尝到甜头的周某等人,胃口越来越大,在随后的一个多月的时间里,又在商永公路上先后抢劫4次,除了抢劫现金外,还抢劫计算器、手表、铁丝绠等物品。有一个干裁缝生意的人被拦住后,兜里没钱,随身携带的雨衣、破布、缝纫机零件等物品也被抢劫一空。周某1999年9月27日到虞城县公安局投案,于当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2年3月3日被虞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鉴于被告人周某作案时未满十八周岁,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在共同犯罪中系作用较小的主犯,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