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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打出手源于琐事 获刑受罚得不偿失

  发布时间:2009-06-09 12:49:42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6月8日,睢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鸡毛蒜皮的小事而引发的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王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管制一年,并赔偿自诉人陈某医疗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共计6000元。

        家住该县某村的张某与被告人王某系邻居,平日关系一般。2008年9月20日,被告人张某在未征得王某同意的情况下,在其门口共用的出路上栽几棵杨树,被告王某妻子刘某出面阻拦,被告张某一怒之下,动手打了刘某,闻讯出来王某也被张某打伤,后经医院检查确诊陈某为肋骨骨折,经司法鉴定为轻伤,被评定为十级伤残,故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1.8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因几栽几棵杨树而与王某大打出手,在相互撕扯过程中,将王某致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对该行为造成的后果进行赔偿。但自诉人王某诉请的误工费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且因在法庭主持双方调解中,被告人能主动向自诉人认错,并积极赔付对自诉人造成的损失,法院予以从轻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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