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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为住宿实为行窃 违法犯罪获刑罚金

  发布时间:2012-07-03 18:05:52


    商丘法院讯 吴团结系民权县人和镇前瓦家村农民,从2004年开始专门以住宾馆旅店为名,然后趁人不备,伺机窃取宾馆钱物,近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吴团结有期徒刑三年,罚金10000元。

    2004年3月18日,被告人吴团结在民权县人和镇郝寨村王国儒的旅店内住宿后,趁人不备,将王国儒家的创维彩色电视机偷走,价值1700余元;2004年3月份,被告人吴团结与民权县人和镇张庄村民赵军红去洛阳市孟津县,在一宾馆内将赵军红的500余元现金偷走;2007年2月3日下午,被告人吴团结在兰考县建设路南段百事利电动车专卖店孔建忠的一辆“新辰之光”电动车偷走,价值3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团结以非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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