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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琐事大打出手 负刑责还要赔钱

  发布时间:2012-07-03 18:06:11


    商丘法院讯 俗话说:“远亲不如近邻”,就是说邻里之间要和睦相处,互相帮助。刘某与王某虽然是邻居,但因为琐事发生了矛盾,由口角变为吵架,又升级到动手,以致出手伤人。6月22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刘某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2011年11月27日中午,王某与刘某的妻子李某因为一只羊在王某家中发生争吵,由于双方情绪激动,由争执便升级到相互动手推打在一起。后刘某听到其吵架声也进入王某家中,与王某打斗在一起,后被几位邻居拉开。当刘某走出王某家门口时,王某用随手拿起地上的一根木棍砸向刘某,刘某躲过之后,随即又捡起王某砸来的木棍砸向王某,王某躲闪不及,被砸中头部左侧,顿时血流如注,昏倒在地。后经公安机关人体损伤鉴定结论为:王某头部损伤已构成轻伤。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法院主持,双方当事人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协议,由刘某一次性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8000元,且已按协议履行完毕,并得到王某的谅解。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在与受害人王某在争执过程中,用木棍将王某的头部砸成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且积极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邻里乡亲常住在一起,应该以和为贵。本案的当事人由于一时冲动,由最初的争吵发展到刑事案件,最终双方都付出了沉痛的代价。冲动是魔鬼!一点也不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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