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俗话说:“兔子不吃窝边草”。可有些人为了不劳而获,便于得手,专门盗窃自己的亲戚,殊不知也构成犯罪。6月2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作为“90后”的被告人陈某初中毕业后就早早辍学回家务农,平时无所事事,为了满足自己的日常花销等费用, 便打起了身边亲戚的歪注意。2011年7、8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陈某翻墙进入家住火店乡其姨罗某家,盗窃现金600元,后被罗某找到家,要回被盗现金300元,其余被其挥霍;2012年3月12日,被告人陈某再次翻墙进入其姨家,盗窃其表姐王某现金300元,被其挥霍。同年3月31日,被告人陈某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盗窃的是其亲戚的财产,并部分退还,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