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吴某趁多人在舞厅舞池内蹦迪之际,混入其中,从他人裤兜内盗窃现金2000元,虽被当场抓获,赃款已退,因被告人系累犯,7月10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对其从重处罚,依法认定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2000元。
2012年3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吴某在商丘市睢阳区蓝魅酒吧舞池内,先从被害人邓某身上右屁股兜内盗窃500元,没被发现,再次又从邓某左屁股兜内盗窃1500元时,被邓某发现后当场抓获。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2009年12月29日吴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罚之罪,系累犯,对其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