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杨某某系河南省宁陵县柳河镇菜园村农民,曾两次因盗窃而判刑,在刑满释放后第二年,又因替他人卖赃车而获刑,7月12日,民权县人民法院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杨某某在2007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又因盗窃罪于2009年1月被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满释放后,2010年9月份一天,杨某某明知是被盗车的情况下,仍然帮助其堂兄杨某卫以5500元的价格,将一辆五菱之光面包车卖给他人。经物价部门鉴定该车价值24000元。后该车退还给失主。
民权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明知是他人盗窃的财物仍代为销售,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杨某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予以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