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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条款未告知 合同成立应赔偿

  发布时间:2009-06-10 10:21:24


        中国法院网商丘频道讯   李某在为自己办理保险后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其法定继承人崔某等三人在向保险公司索要被保险人李某的保险金时遭到拒绝,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6月3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公司赔偿原告崔某、崔芳、崔荣保险金86720元。

        2007年5月12日,原告原告崔某、崔荣、崔芳的亲属李某经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夏邑县支公司业务员冯某在被告处办理了国寿简易人身两全保险合同。合同约定: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为李某,保期20年,年交保险费500元,基本保险金为10840元。该合同条款第五条第二项约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由保险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八倍给付身故保险金.......。2008年8月12日20时许,李某驾驶摩托三轮车行走至夏邑县东环路时,被追尾而来的陈某酒后无证驾驶的一辆轿车撞倒,致李某当场死亡。该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无事故责任。另查明,李某在与被告签订保险合同时,被告方业务员为方便开展保险业务,未将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告知投保人。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原告的亲属李某与被告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三原告作为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对其保险金依法享有继承权。鉴于李某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且被告在与被保险人签订合同时,也未将保险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告知投保人,该条款对投保人不产生法律效力。因此,被告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原告赔付被保险人应享有的基本保险金的8倍,即86720元。遂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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