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睢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放火案

  发布时间:2012-07-16 09:33:54


    商丘法院讯 7月13日,睢县法院审结一起盗窃、放火案。被告人聂永伟以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以放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2008年3月4日,被告人聂永伟伙同他人驾车到睢县网通公司平岗镇苗楼网点,利用随身携带的铰钳等作案工具,破坏电缆自动报警系统,盗割公用通信电缆322米。第二天,聂永伟及其同伙以6000余元的价格销赃后分赃。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16930.11元。同年3月7日,聂永伟伙同他人采用同样的方式,盗割睢县网通公司尚屯镇和庄网点通信电缆543米。经鉴定,被盗通信电缆价值价值28549.85元。

    2008年2月2日,被告人聂永伟受他人之邀,赶到沈丘县槐店镇河南新村交通西路孙学习家,帮助他人索要欠款,其与同案犯一起采用用啤酒瓶灌装汽油实施放火的方式,对被害人予以恐吓。聂永伟与同案犯将两瓶盛装汽油的酒瓶点燃后扔到被害人孙学习家院内,烧毁一辆福特蒙迪欧轿车,经鉴定该车价值18605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永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盗割通信电缆,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聂永伟伙同他人实施放火,危害公共安全,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放火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聂永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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