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王一某伙同刘某、王二某(已判刑)等四人深夜药狗,被村民发现并展开围堵,王一某及其同伙当场持钢管和自制手枪殴打村民并对其实施抢劫。6月26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一某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9年7月2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一某伙同同案犯刘某、王二某等五人开一辆面包车窜至虞城县界沟镇张集村药死并盗窃狗四只。此时,正在村头河沟里堵鱼的王四个村民发现有人偷狗,立即对面包车展开围追堵截。被告人王一某等人从面包车上跳下,一人拿自制的手枪,一人掂钢管,一人掂砍刀,王一某拿枪对着村民于某头部打了两枪,但没打中。一人拿着钢管对着村民张某的头部一顿猛砸,张某的头顿时血流如注。被告人王一某和他的同伙趁机抢走了四位村民的钱、手机和矿灯,跳上车扬长而去。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一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人发现后,当场持枪械采取暴力手段相威胁,并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犯罪实事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但被告人王一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依法揭发他人罪行,为破案提供了重要线索,有立功表现,应当对其减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