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见“机”行事贪心起 偷“机”不成受拘役

  发布时间:2012-07-17 17:28:19


    商丘法院讯 家住河南省虞城县杨集镇姜楼村委会吴堂村的李见明,怎么也不会想到,自己一时贪心,给生活开了一个不大不小的玩笑,可生活却对他板起了面孔。2012年7月12日,他被虞城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李见明现年42岁,本是文盲农民,虽不懂法,但也应知道偷盗犯法。可他还是以身试法,终受刑罚。2012年3月8日中午10时许,他到虞城县移动公司杨集营业大厅办理业务,趁业务员李丽打扫卫生时,将其放在柜台上的诺基亚牌X7手机偷走。经虞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该部手机价值为1725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见明以非法占有为目,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归案后能够如实坦白罪行,系初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