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添加收藏 / 返回首页
当前位置: 法院新闻 -> 案件播报

酒后唱歌不慎摔伤  KTV未尽义务被判赔偿

  发布时间:2012-07-19 10:27:26


    商丘法院讯 原告王某酒后和朋友来到被告某KTV唱歌,下楼时不慎摔伤,致使原告头颅受伤,智力也严重受损,经法医鉴定,达成六级伤残,7月19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判决被告KTV经营者承担119888.2元的赔偿责任。

    法院依法查明,2010年12月27日下午,原告王某与朋友在一起吃午饭喝酒后,又去被告KTV处消费唱歌,在此期间又喝了一些啤酒,下午16时左右,原告在下楼时,不慎踏空,从楼梯上摔下去造成原告头颅受伤,智力也严重受损,智商仅有41,经法医鉴定,已达六级伤残,原告损失有医疗费63381.40元,护理费2138.58元,误工费2138.58元,营养费49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70元,残疾赔偿金159302.6元,被扶养人生活费170706.22元,合计399627.3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发生义务时,已经属于醉酒状态,意识不清,才导致意外的发生,所以原告应当对这次意外发生负主要责任,被告所没有尽到提醒、维护、保障消费者安全的义务,应负次要责任。故依法判决被告某KTV承担30%的赔偿责任即119888.2元。


关闭窗口

网站纠错电话:0370-2209415  
地址:商丘市南京路东段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Copyright©2025 All right reserved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版权所有   豫ICP备12000402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