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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曝光为由敲诈企业 假记者触法被判徒刑

  发布时间:2012-07-20 08:28:02


    商丘法院讯 民权县一男子为牟取不义之财,竟然假冒“新闻记者”身份,以赔偿摄像机及“曝光”负面新闻威胁“采访”对象,勒索钱财。7月18日,民权县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王某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0000元。

    2010年10月25日,被告人王某假冒记者身份到民权县城某水泥厂采访,与该厂女老板谷某发生争执,王某所拿的摄像机不慎掉在地上。王某便以摄像机被摔坏为由多次到水泥厂要求所谓赔偿,并以关闭水泥厂和电视曝光相威胁。后谷某被迫赔偿王某12300元。经民权县价格中心鉴定,该摄像机价格为300元。案发后,王某将所得赃款退还谷某,取得了谷某的谅解。

    民权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要挟的方法,敲诈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本案中被告人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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