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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里宅基起纠纷 出手伤人领刑罚

  发布时间:2012-07-23 10:58:49


    商丘法院讯  邻里之间本应和睦相处,但被告人因与被害人有宅基地纠纷,在厮打中被告人用拳头将被害人的脸部打伤。6月25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被告人张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因与被害人张某某有宅基地纠纷,2012年1月29日中午,被告人张某等人去砸被害人张某某家的地梁,张某某在制止过程中与被告人张某发生厮打,在厮打中被告人张某用拳头将被害人张某某的脸部打伤,经法医鉴定张某某上颌骨折构成轻伤,左眼挫伤构成轻微伤,口唇粘膜破损构成轻微伤。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撤回附带民事诉讼,并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争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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