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7月20日,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法院请邀请人民调解员同共调处一起医患纠纷案,以受伤者获得医院8万余元赔偿双方达成协议,纠纷成功化解。
2010年6月,梁园区谢集镇孙楼村孙学刚在北京打工期间,不慎从建筑用脚手架上摔下,造成右腿受伤。为减少治疗费用,方便家人照顾,他从北京回到商丘,于6月17日在家人陪同下到商丘某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胫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和右根骨骨折。
6月19日下午,在医院做了右胫骨上段骨折、右跟骨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用两块钢板固定,并用石膏托外固定。手术后三天拆开复查时发现,右胫骨外侧凹陷。又于7月10日下午做了右胫骨上段内固定物取出并切复内固定手术。
手术后第6天,伤者又出现右下肢麻木、无力、疼痛。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检查,为伤口局部皮肤坏死,伤口感染,钢板外露。又于10月9日做了“右膝下内侧皮肤旋转皮瓣移植并腹部皮肤植皮术”。
10月28日,伤者右小腿皮瓣处皮肤肿胀,抽出脓肿分泌物,诊断为“慢性骨感染”,11月28日转洛阳正骨医院治疗。伤者右腿至今没有恢复功能,要依靠双拐和才能行走。
后经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鉴定,属于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在孙某连续4次手术治疗时,被告商丘市某医院已为原告垫付医疗费30000余元。但原告为治疗腿伤已花尽了家中所有积蓄,还借了亲戚朋友不少钱。在多次与医院协商赔偿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
法官根据孙某受伤造成本人及家属受到极大精神伤害的具体情况,多次到医院耐心细致做工作,并请来人民调解员刘绍明共同参与调解,医院负责人及医务工作者思想受到触动,从同情伤者的角度出发,同意进行调解,并愿意及时将赔偿款项给付孙某。后经多次调解,双方终以再赔偿8万元达成协议,7月20日,法官与人民调解员一起将医院赔付的现金8万元送到孙某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