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因为开发商延期交房,拒不履行合同支付违约金,原告李某将开发商告上法庭。7月20日,虞城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案。
2011年4月18日,原告李某与商丘一开发公司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以194541元的价格购得被告一套住房。原告李某按合同约定于2011年5月26日交清了全部房款。合同约定交房日期为2011年10月31日,但被告2012年4月10日才交房,共延期交房160天,被告应当向原告李某支付每日万分之三的违约金9338元。被告对原告所诉事实予以认可,但称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且原告因为延期提交按揭手续也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主持调解,最终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当日一次性支付给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3500元。双方所握手言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