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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撞伤人 危险驾驶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7-26 09:56:49


    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李某喝醉后且在无证的情况下,驾车将他人撞伤,结果触犯了刑律。7月2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2012年4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酒后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太平时南街时,与刘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损坏。经对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被告人李某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33.9mg,为醉酒驾驶。5月12日,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刑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且有悔罪表现,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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