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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贪电费 触犯刑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8-01 16:17:49


    商丘法院讯 俗话说:莫伸手,伸手必被捉。这不,被告人杨某利用自己是电工的优势,在电表上打起了注意,不料触犯刑律。7月2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贪污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2010年至2011年8月份,被告人杨某利用其在某供电所当区电工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违反规定直接收取辖区内用电户电费,采取不抄表或少抄表的手段,将部分用户的电费占为己有。为弥补部分不抄或少抄表的度数,被告人杨某将某通信公司某乡基站的计量电表多抄电量7731度,价值6194元。2011年9月14日,被告人杨某在司法机关侦查前,超额退还多收某通讯公司电费12000元。2012年1月20日,被告人杨某被依法逮捕。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有财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杨某在司法机关立案前超额退还赃款,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减轻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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