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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致人亡 自首赔偿获缓刑

  发布时间:2012-08-06 10:23:36


    商丘法院讯 赵某交通肇事致一人死亡后,投案自首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六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7月21日,虞城县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2012年3月5日,被告人赵某驾驶一辆银灰色的面包车由东向西行致虞城县大候乡的一个饭店附近时,躲闪不及,与一辆左转弯的两轮电动车相撞,致使电动车驾驶员高某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赵某因为害怕挨打驾车逃逸,赵某慌不择路,面包车一下子掉进了路沟里,赵某才下车报了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赵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后,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赵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六万元,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使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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