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与同村村民在村北地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厮打,造成被害人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构成轻伤。8月6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任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任某与同村村民冯某在村北地因琐事发生纠纷并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任某用手朝被害人冯某左侧脸部打了几巴掌,造成被害人冯某左耳外伤性鼓膜穿孔,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任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任某与被害人达成民事和解协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任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任某的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