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因被害人与自己经营的业务有竞争,而让朋友将他人砍伤,双双受到法律的制裁。8月9日,商丘市睢阳区法院以被告人范某、孙某犯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孙某因被害人洪某经营的管业与自己经营的塑业业务上有竞争,便对朋友范某提议,让范某教训一下洪某,为此给予范某2000元。2011年10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范某用事先准备好的砍刀将被害人洪某腿部砍伤。经鉴定,洪某右胫骨下段骨折构成轻伤,左小腿下段创口构成轻微伤,右小腿下段创口构成轻微伤。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洪XX经济损失6万元。2012年2月12日,被告人范某向公安机关投案。
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范某、孙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二被告人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依法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过程,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