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0日,宁陵县人民法院张弓法庭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时,针对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因案而宜,耐心调解,经过多次协商,终于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充分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司法理念。
2007年3月20日,被告路某开着一农用四轮车将原告王某轧伤致王某肝破裂。事故发生后,被告路某仅支付了部分费用后不再支付,外出打工。后来车主即第二被告出面调解,经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可被告未按协议履行,经多次催要,被告总是说的很好,就是没钱,且被告说:“若不是自己得病早已给完,钱迟早不会少一分的”。可时至今日,被告拒按协议所规定的时间履行,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下余赔偿款9300元。
法院受理后,在给被告送达诉状副本时,得知第二被告2008年12月份突发脑溢血住院花医疗费5万余元,确无履行能力。针对这种情况,法官并没有一判了之,而是充分考虑双方的利益,既让原告的权利得到保护,又能使被告有能力履行,经多次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分期付款的商议。
张弓法庭在审判工作中,坚持以人为本,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所急,想方设法为当事人分忧,把司法为民的理念贯穿到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受到人民群众的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