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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陵法院从重从快判处一起流窜抢劫案件

  发布时间:2012-08-10 16:08:45


    7月26日,宁陵法院对一起流窜作案做出一审判决,对罪犯和某飞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2.5万元,对罪犯郭某迁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2.2万元。

    宁陵县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4日,南乐县寺庄乡村民和某飞伙同该县元村镇村民郭某迁驾车到宁陵县张弓北路一名烟名酒店内,实施胁迫手段,抢劫店内现金2万元和香烟400余条,价值5.8万元。被告人在实施抢劫后,驾车沿宁柘公路由北向南逃跑,受害人驱车追赶,被告人和某飞,郭某迁等人突然调转车头向受害人所驾驶的车辆猛撞,并用砖块,铁棍将车砸坏,车损价值共计5100余元。

    宁陵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和某飞、郭某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胁迫手段,抢劫公民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刑事责任。宁陵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和某飞、郭某迁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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