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刑满释放后本该痛改前非、重新做人,而无业人员应某则是不思悔改再次行窃,结果被判第三次入狱。他的经历,正应验了屡教不改的这句俗话。7月20日,夏邑县法院以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应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年逾五旬的应某曾于2007年12月3日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2008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后不思悔改,于同年4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09年2月13日刑满释放。有了两次监狱生涯的应某,本应痛改前非,谁知好景不长再次行窃,于2012年4月19日11时许,应某窜至车站镇一超市门口趁人不备,盗窃张某电动车内钱包一个,内有现金320元,途中被巡逻的民警当场抓获,追回赃款退还失主。4月19日应某被依法刑拘,4月25日被依法逮捕。至此,应某已是第三次入狱。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应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他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应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