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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对方不足额赔偿 事后反悔起诉被驳回

  发布时间:2012-08-13 17:47:42


    商丘法院讯 原告某物流公司的货车在外地发生交通事故,后经当地的保险公司赔付4万余元,并承认被告保险公司对该出险案件的赔付责任业已终了,事后,原告竟然反悔,提出索赔30240元的请求。8月13日,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11年10月25日,原告的豫N62553号货车在浙江省绍兴县兰亭镇发生交通事故,致车辆损坏。原告负全部责任,原告为该车在被告某保险公司投有不计免赔的机动车损失险,且事故发生在承保期内。被告委托当地的保险公司查勘定损时含有发动机的损失,被告已经赔付原告41426元,原告在赔款通知书上承认被告对该出险案件的赔付责任业已终了。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被告已就本案事故对原告予以赔付,即便未足额赔偿,原告已认可本案事故赔偿业已终了,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均由约束力,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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