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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冲动驾车行 触犯刑律被判刑

  发布时间:2012-08-15 08:50:34


    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李某喝醉后不听朋友劝止,借着酒劲自行驾驶车辆,不料途中被民警发现,逮个正着。7月20日,夏邑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已缴纳)。

    2012年6月14日晚,被告人李某应邀和朋友马某等人一起喝酒吃饭后,起身欲走,朋友见其饮酒过多欲拦住李某,李某借着酒劲告知朋友驾车无妨,即驾驶两轮摩托车离去,当行驶至建设路一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发现逮个正着。经对被告人李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鉴定,被告人李某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86.9mg,为醉酒驾驶。6月15日,被告人李某被依法刑拘。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李某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并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等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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