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被告人李某因抢劫、强奸曾3次入狱,出狱后不到半年又接连犯下5起抢劫、强奸犯罪,8月17日,这位恶贯满盈的被告人李某被睢阳区法院一审以强奸、抢劫两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李某,男,汉族,初中文化,1968年4月3日出生,山东曹县人,住山东省曹县大集乡某村委会。1991年3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泰兴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5年。2002年10月23日因犯强奸罪被商丘市梁园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2008年1月4日因犯强奸罪被商丘市睢阳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1年6月29日刑满释放。
法院查明,2011年10月25日6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梁园区刘口乡至坡刘村路段对被害人李某某实施抢劫并欲强奸被害人,抢走现金2200元,手机一部,小鸟牌电动车一辆,由于被害人哀求未实施强奸行为。
2011年11月5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梁园区货运北站南边第一个涵洞处,将沿铁路外沿骑电动车的被害人黄某拽下摔倒在斜坡下,抢走一部黑色诺基亚手机,价值500元。
2011年11月6日1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商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平路中段,对被害人刘某某实施抢劫并欲强奸被害人,抢走现金70元,价值900元手机一部,价值1100元电动车一辆,由于被害人哀求未实施强奸行为。
2011年11月10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在京九铁路桥涵洞处,用木棍将被害人乔某打昏后将其强奸,后又抢走现金200元,电动车一辆,价值240元手机一部。
2011年11月15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在平台镇丰庄村被害人赵某家萝卜地内,将赵某推到、掐脖子,欲实施强奸,被及时赶到的证人张某某抓获。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当场劫取被害人钱财,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强行与多名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刑满释放后不足一年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一人犯数罪,应当对其数罪并罚。依照《刑法》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