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丘法院讯 8月17日,被告人刘某因酒后连撞五车,造成财产损失,最终被虞城县人民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缓刑6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2012年5月21日,被告人刘某酒后驾驶小轿车在县城繁华路段,连续碰撞五辆停靠在路边的汽车,最终造成六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坏,构成交通事故。后经鉴定,刘某属醉酒状态,被撞的多个车辆损失达6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违反交通运输法规,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财产损失,其行为已经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刘某系未成年人,且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酒祸害人害己,希望每一个人开车不饮酒,饮酒不开车,远离酒害。